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辖区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用于快递服务的箱式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三条 快递企业以独立品牌向市快递行业协会申请电动三轮车通行资格,由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经市邮政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经邮政管理机关审批的车辆年内有效,期间不得新增车辆,可以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五条 企业申请车辆通行资格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到石家庄市快递行业协会,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2.快递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4.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5.企业独立品牌喷涂方案;
6.《石家庄市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通行申请表》(附件1);
7.车辆照片两张(左前45度,右后45度);
8.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1.车辆不符合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统一规格的;
2.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3.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仅限于邮件、快件的收寄、投递使用,禁止从事非法营运,严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八条 车辆办理变更、移交、置换、注销等业务时,须及时到协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企业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1.因车辆质量等问题更换车辆的;
2.变更其他记录事项的。
第十条 办理车辆注销手续,企业须持以下证明、凭证向协会申请注销,由协会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1.车辆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属于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证明;
3.属于车辆所有人退出车辆使用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车辆统一喷涂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监督,协会承办。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实行车辆标准统一管理。
1.车辆统一。车厢统一长度范围为1.0米至1.3米之间,宽度范围为0.8米至1.1米之间,高度范围为地面到厢体顶面不超过1.7米,车厢不得超出车体。
2.颜色统一。车身、车厢颜色统一为绿色,字体颜色为白色,车厢两侧和尾部粘贴反光贴。
3.标识统一。厢体两侧粘贴石家庄市快递行业协会标识并喷涂“石市快递”作为车辆标识,标识下方喷涂快递企业品牌名称、标识和服务电话等内容。车辆编号喷涂在车辆前后两侧的上部。
4.编号统一。根据不同企业品牌统一编号,样式为“石邮管+一个英文字母+四位数字”(例如:石邮管A0001)。
第十三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不得随意改变外形和颜色,严格执行电动三轮车出厂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做好车辆的档案和实物管理,建立车辆的出入使用登记、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存放在安全地点,防止车辆、标识等被人为损坏或被盗。
第四章 驾驶人管理
第十六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专车由专人驾驶。
第十七条 由协会组织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协会负责监制。
第十八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身体健康,由企业负责驾驶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十九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上岗时应当穿着各自企业品牌统一服装,携带上岗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禁止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得在早晚高峰出行,出行须避开交通主干道路。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一年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快递企业,取消所取得车辆通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协会以及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实行退出机制,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局、协会取消该车辆通行资格。
1.野蛮驾驶,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
2.用于快件运递用途以外事务的;
3.企业提供虚假、不实的备案材料的;
4.企业未经备案擅自将取得的通行资格的车辆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5.驾驶人未着统一品牌服装的;
6.通行证、标识遗失,继续使用该车辆的;
7.车辆乘载乘客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邮政管理局、协会可以依法采取暂扣、取消通行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